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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9-06-29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保障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运行,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仪器设备是符合国家规定的,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凡产权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教学、科研、专款、基金、贷款或自筹资金等)及其他渠道(自制、接受捐赠等)都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完成教学、科研等任务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四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贯彻“满足功能、质优价廉、适应发展、规范程序”的方针,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管用结合”的原则,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管理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工作。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管用结合。要有稳定的仪器设备管理专职人员,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保持其完好率,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合理流动,强调仪器设备优化配置、杜绝闲置浪费、实施资源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

第六条  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使用要求。在仪器设备的购买论证、申报、购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优化资源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完好率和利用率,为学校教学、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提供物质保证。

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行分管校长领导下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二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为萍乡学院的仪器设备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二级学院(部门、中心)由部门负责人主管仪器设备工作,并配备设备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教学、科研设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是负责学校教学、科研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制定设备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仪器设备的采购计划报批、论证、组织验收工作;

(四)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的维修和日常维护工作,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维修项目的立项、检查验收。

(五)负责仪器设备的调剂、调拨、报废的审批和处置工作;

(六)做好上级和学校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设备管理工作职责:

(一)严格执行学校和本学院(部门、中心)制定的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各项规定,负责本学院(部门、中心)的设备管理工作,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好;

(二)加强本学院(部门、中心)仪器设备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检查本学院(部门、中心)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

(三)负责提出本学院(部门、中心)仪器设备的配置及更新方案,监控部门仪器设备管理过程,审批办理本学院(部门、中心)各项仪器设备管理手续;

(四)负责组织本学院(部门、中心)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促进仪器设备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五)负责本学院(部门、中心)仪器设备账目管理,建立本学院(部门、中心)仪器设备分账,随时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账,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相符;

(六)做好本学院(部门、中心)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考核工作;

(七)配合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本学院(部门、中心)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

(八)负责本学院(部门、中心)设备故障、事故的维修、分析和处理工作;

(九)负责对本学院(部门、中心)被盗或丢失及损坏设备的调查及追缴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与计价标准

第十一条 萍乡学院管理的仪器设备范围为:

    (一)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在一年以上、非易损、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般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1500元以上的专用仪器设备均为固定资产。

    单台件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技术档案应包括申报计划、可行性论证报告、采购合同等内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必须明确责任人。

(二)单价在500元以下、100元以上,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品,按低值耐用品方式管理。

(三)自制或校外捐赠、调拨的仪器设备及各种计算机软件,凡符合上述规定的,都应办理入账手续,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  凡购置金额在1000元及以上的计算机软件,须建固定资产账,大型重要的计算机软件,要进行购置前的可行性论证并有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加强管理,记入固定资产管理账,建账、建卡项目准确并与实物相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根据《萍乡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计价标准:

(一)购入的仪器设备(含附件)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验收入账;

(二)自行研制和外协加工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按照研制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依据加工明细、财务付款凭证等)验收入账;

(三)对原有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验收合格后按照改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增记其原值;

(四)接受捐赠的仪器设备,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验收入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计入设备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仪器设备,按照原值入账,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同类仪器设备的市场价格或者估价入账;

(六)计算机类仪器设备零配件更换执行“以旧换新”制度;

(七)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所支付的费用,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教学和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和学校预算,考虑轻重缓急制定出的年度购置计划。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建立严格的实物验收和技术验收制度。由各实验室负责安装调试,进行质量验证,验收人员由使用部门技术专家、负责人、供货方代表、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监察审计处等有关人员组成。大型项目验收应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程序为,对所购设备外观检查以及对设备的各项技术性能指标进行实测,质量验收包括全部性能指标的测试和稳定性考核,检测结束后,技术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做出仪器设备是否符合技术指标要求的判断。验收完毕,相关人员共同填写《萍乡学院资产验收单》。验收工作要在合同规定或银行付款的期限内完成。对验收不合格的产品要及时办理拒付手续并与厂家联系处理;对进口仪器设备要及时完成索赔报告,完成索赔工作。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实行网络版资产管理系统登记建账制度。购置的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做好本学院(部门、中心)登记建账手续,经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数据正式录入资产管理系统。未办理建账的仪器设备,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要制定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做到坚持制度,使用保养、安全保管、维护维修都要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得拆改。如因仪器落后、结构不合理、性能达不到要求确须拆改时,要按各级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拆改完成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人员和专家进行鉴定验收并建立相应的技术档案。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要注意仪器设备的安全、保养及维护,发现有损坏的,应及时修复,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对本系长期闲置不用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报送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需求方的情况,办理相应的调剂、调拨手续。

第二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依托专业、相对集中、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一)大型仪器设备投入使用时,使用二级学院(部门、中心)应制订仪器设备相关的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维护规程,设备开放办法等。

(二)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实行岗位责任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操作,使用单位必须及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认真做好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记录。  

(三)使用单位应对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人员进行操作前培训,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切实注意安全操作,防止事故发生。

第二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离(退)休、调出人员使用的办公仪器设备应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移交手续。在仪器设备管理中,禁止任何形式的闲置浪费、公物私化、擅自外借、出租、丢弃设备等行为。

第六章  仪器设备维修和保养

第二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有维修能力的,应在部门内组织维修,对于本部门不能胜任的维修工作,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牵头对外委托或由招标办进行维修项目招标。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正确维护保养是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各使用管理部门都要养成正确使用和经常维护保养的良好习惯。实验室、器材仓库应该按照仪器设备的不同性能与要求,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尘、防光、防热、防冻、防震、防爆、防腐蚀等工作。并经常检查,防止损坏和丢失。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要做到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完好率,保证教学、科研、办公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使用管理人员应根据制定的保养规程,对仪器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维护保养工作要日常化、制度化,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调剂、租借

第二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用、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设备管理部门有权提出重新调配使用。专业调整、教学科研任务变动时,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进行统一调配。各部门对闲置、淘汰的仪器设备,应及时进行调剂。校内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之间的仪器设备调剂,须经设备所在部门主管负责人同意后到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过户手续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九条  向校外调拨仪器设备,由需求方提交单位公函,经学校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调拨及账务手续。

第三十条  仪器设备在校内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之间借用、个人借用,须经仪器设备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借给校外单位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外借的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校内工作完成的情况下,借方凭单位公函,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外借。

第三十二条 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仪器设备的,按照《萍乡学院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属于长期租用我校的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校内工作完成的情况下,双方签订租用仪器设备协议,应包含具体的期限、租金、仪器的交接验收手续、逾期及损坏、遗失的赔偿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  所租用的仪器设备如出现损坏、遗失等,按协议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第三十四条  单价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以及教学、专项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外借。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使用的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渠道和经费来源如何,均属学校国有资产,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报废,更不得擅自变卖。

第三十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一)确因损坏、淘汰等原因无修复价值或已无法修复的仪器设备,各使用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由部门设备管理员详细填写《萍乡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单》,报资产与设备管理处;

(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对《萍乡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审批单》中所列仪器设备进行核查,报废仪器设备要符合国家、省、市报废标准或报废年限要求,限额以上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需要进行专业技术鉴定之后方可申请报废。单台件1万元以下及批量总金额1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审批,单台件1万元以上或批量总金额10万-20万元之间的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单台件5万元以上或批量总金额2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总金额50万元以上的需提交党委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在上级财政或主管部门审批手续齐全后,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回收,注销固定资产账,并通知财务销账等事宜。

第三十八条  回收的报废仪器设备,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对报废仪器设备进行变价处理。价值较高的,应先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设备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的,并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与调剂具体按《萍乡学院仪器设备报废、调剂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九章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处理

第四十条  萍乡学院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要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设备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切实防止仪器设备不应有的损坏和丢失。

第四十一条  仪器设备因人为因素发生损坏或丢失均属责任事故。凡属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为责任事故:

(一)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三)因工作失职、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四)因保管不善,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

(五)属个人借用、保管的便携仪器设备丢失;

(六)其他原因造成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

第四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后,使用二级学院(部门、中心)应及时报告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同时查明损坏的情况及原因。仪器设备发生丢失或被盗,应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对发生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事故,隐瞒不报,一经查出,将追究事故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四十三条  出现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情况,必须按照《萍乡学院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章  仪器设备档案管理

第四十四条  仪器设备账目由设备使用部门按照《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对仪器设备进行编号登记,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审核,建立仪器设备明细账。

第四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部门(中心)应建立本部门设备分账,设备总台账、设备分账和财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收付登记台账三账之间应一致,账、物、卡相符。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与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账物核对,保持账账、账物相符。

第四十六条  使用二级学院(部门、中心)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建立详细的仪器设备台账并和学校台账保持一致,制定相应操作规程和使用办法,建立严格的工作制度。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建立管理档案,进行使用效益考核。

第四十七条  设备档案是设备从购进(自制设备从鉴定验收)起,到报废的整个寿命周期内,围绕设备本身所发生和产生的全部信息资料,它是设备管理、使用、修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设备档案应包含的内容。设备移交后,除建立账、卡外,还要建立设备档案。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全部原始资料和从安装开始到报废为止的全部技术管理资料,主要有:

(一)出厂装箱单及随机附件、工具明细表;

(二)出厂质量合格证及出厂精度性能检验纪录;

(三)设备说明书及整套图纸等技术资料;

(四)设备选型技术论证及购置合同的副本;

(五)设备安装图纸;

(六)设备安装移交验收单、运转试验记录;

(七)设备改进改装技术资料;

(八)设备事故分析处理报告单;

(九)设备封存(或启用)单,设备调拨手续;

(十)设备方面的重要来往信件。

第四十九条  设备档案资料的借阅。设备档案资料为设备技术管理和维修工作服务,由学院资产(设备)管理员保管,实行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定期归还。除多台同型号设备的资料可借阅原件外,其他单独型号品种设备的资料只借阅复印件,以保持设备档案的整洁和完整。

第十一章  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五十条  仪器设备管理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可靠保证,各二级学院(中心)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总量和工作量大小,合理配备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资产(设备)管理员。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经常组织设备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积极开展工作经验交流以及检查评比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先进管理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各二级学院(中心)的资产(设备)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后,才能调离岗位。

第五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中心)的资产(设备)管理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严格执行学校和本部门有关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确保仪器设备的安全、完整;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仪器设备采购审批、验收、保管、借用、租用、维修、更新、调剂、报废等手续;

(三)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账目管理,建立本部门仪器设备分账,定期与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账,做到账、卡、物相符;

(四)负责本部门仪器设备动态管理,经常督促和检查本部门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保养和维护工作,落实仪器设备管理责任制;

(五)检查实验室(实训室)仪器设备运行故障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检查和监督仪器设备使用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

(七)参与本部门仪器设备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

(八)及时完成部门仪器设备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九)配合学校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对本部门的仪器设备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和评估。对本部门设备管理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及时向部门主管领导和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报告工作。

第十二章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萍乡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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